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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趁他人醉酒,拿走他人财物是盗窃还是抢夺
2017-12-18 10:17:00  来源:

   【关键词】

  盗窃罪  抢夺罪  

  【要旨】 

  盗窃罪和抢夺罪均属于侵犯财产罪,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平和的手段非法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抢夺行为的核心在于对财物持有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暴力而取走财物,是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两个罪名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是否属于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及取走财物时有无对财物实施暴力。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基本案情】 

  2017 628日凌晨5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无锡市梁溪区工运桥南桥堍,乘被害人鲁某某醉酒摔倒后起身离开之机,从被害人鲁某某的裤子口袋内拿走苹果牌7 型手机1(价值人民币3575 ),被害人鲁某某发觉后立刻起身追赶未果。 

  【诉讼过程】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177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726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781日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178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点评】 

  关于本案,有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鲁某某醉酒注意力和警觉性降低之时,从鲁某某裤子口袋内扒窃价值较大的手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鲁某某醉酒之机,公然夺取其紧密占有的价值较大的手机,构成抢夺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原因在于: 

  盗窃罪和抢夺罪都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抢夺罪是介于盗窃罪和抢劫罪之间的一种犯罪形态。两罪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同点在于盗窃罪是盗窃的直接故意,行为人须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的财物,抢夺罪是要有抢夺的直接故意。两罪最大的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差异。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他人的意志,采取平和的手段非法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盗窃行为的本质是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即违反他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行为的秘密性与否并不直接决定是否存在排除占有与建立占有的事实。故客观的盗窃行为既可以是公然的,也可以是秘密的,但盗窃的手段一定是非暴力的。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其最主要特点在于“公然夺取”,“公然”主要针对财物持有人而言,指行为人当着财物持有人的面或者说在财物持有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乘其不备,公开夺取其紧密占有的财物;“夺取”是指一种针对财物的强力行为,不实施强力夺取,就不能实现财物的非法转移,实施抢夺行为时财物持有人往往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另外,抢夺罪虽然是对财物持有人的财物实施暴力,但因为财物为财物持有人紧密占有,抢夺行为是具有致人伤亡的可能性的。 

  综上,盗窃罪和抢夺罪最大的区别在于,盗窃是在平和的状态下非法转移财物占有的行为,抢夺则是对财物持有人紧密占有的财物实施暴力夺取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主观上正是利用被害人醉酒、注意力和警觉性都降低的时机,事先还以搀扶摔倒的被害人为试探,企图趁被害人不注意扒窃被害人裤子口袋中的手机,并未作强力夺走被害人裤子口袋中手机的打算。客观上,犯罪嫌疑人李某乘被害人不注意,采取了扒窃的手段,以较为平和的方式占有了被害人的手机。尽管被害人在很短时间内发觉财物被盗并试图追回自己的财物,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构成盗窃罪既遂,不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定性。因此,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编辑:茌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