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检察实践
2017-12-18 10:14:00  来源:

   近年来,伴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以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渠道,诉讼与信访交织、法内处理与法外解读共存的状况不断涌现。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已经成为了当前检察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全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这即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和构建便捷高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同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功能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  

  其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又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统称。比如,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和解、救助等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调兼顾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协调发展,各种制度或程序既有其独立的运行空间,又能形成一种功能互补和相互衔接的体系,以满足社会和当事人的多元化需求和选择自由。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 

  1.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有利于弥补诉讼机制的局限性。诉讼作为规范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典型代表,是最主要、最具权威的解决方式,许多国家都曾试图用这一单一的方式来垄断纠纷解决,但司法程序的滥用会引发“诉讼爆炸”。单一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但使得诉讼机制成本高、周期长等局限性日益显著,还令司法机关疲于应对群众的纠纷解决需求。而自古以来,社会纠纷就是复杂而多变的,社会中利益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价值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态多样,具体表现为: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的多元化体系,协商、调解、裁决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纠纷解决规范、解决程序的多元化,地方或区域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 相较单一的诉讼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低成本、高效、简易等特点,恰好弥补了诉讼机制的缺陷,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2.纠纷解决机制的可选择性,有利于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给民众提供多元化的机制、让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是国家和政府应尽的职责。 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使得当事人有了自主选择诉讼或是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可能。在发生纠纷后,不是所有的当事人都愿意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比如,有些当事人认为民间调解无需收费、聘请律师,调解过程民间化、常识化,更易接受。因此,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供其自由选择,则当事人更能够接受解纷的处理结果,有利于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 

  3.多元解纷机制的共存与互补,有利于形成化解合力,实现“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 善治的核心是强调权威主体多元、参与互动、开放灵活、富有弹性。善治的目标不仅是要树立法的权威,实现规则之治,还要避免硬性法治、过度法治,使治理开放灵活、多元而有弹性。善治强调互动参与,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回归、还政于民的过程,形成了纠纷解决主体的多元化、民间化与社会化。 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行政、民间等纠纷解决途径相整合,实现多元解纷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与强大合力,是实现“善治”的有效途径。 

  二、检察机关探索和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社会矛盾的多元化,需要检察机关参与解决 

  “人类的社会生活样式不是单一的,人类的行为也不是单一的。因而,没有一个社会的调整机制是单一的,而是由多种调整机制组合而成的大的调整系统,并各自发挥着各自的功能。” 多元化的社会矛盾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加以应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式确认为国家发展目标之一。20151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根据《意见》的规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以党委政府为主导、综治部门协调,司法机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社会团体等主体多元共治,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在该项机制中属于多元共治中的一元,应当积极融入该项机制,参与化解矛盾纠纷。 

  (二)检察机关化解矛盾机制单一,需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检察机关办案力度的加大、法律监督成效的显现以及法律宣传的深入,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期望日益增加。在矛盾纠纷发生后,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体现了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和对检察机关的信任。但是,群众对于现代司法程序及理念尚未完全熟悉及接受,即便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往往不能轻易息诉罢访。近年来,检察机关所接收案件,逐渐体现出矛盾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规模群体化、纠纷复杂化、矛盾易激化及处置疑难化等特点。而检察机关化解矛盾模式单一化也使得矛盾化解工作困难重重:一是化解意识片面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接收、受理信访案件,化解矛盾的主要职能部门。因此,部分干警认为,矛盾化解是控申部门一家之责。其实,矛盾化解部门的单一化和化解意识的片面化正是当前矛盾化解面临的症结之一。化解意识的片面化,使得其他业务部门对自身的矛盾化解功能认识不足,未将矛盾化解意识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一方容易在办案过程中引发矛盾而不自知;另一方面在控申牵头开展联合化解的过程中,会无形中消减“全院一盘棋”的化解优势。二是化解方式单一化。在办案中不善于发现矛盾,化解矛盾于萌芽,对于已经发生的社会矛盾,则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释法说理、联合接访、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固定模式,化解效果欠佳。因此,检察机关需要在转变工作意识的基础上,改变单一的化解方式,借力其他化解主体的力量,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矛盾化解率。 

  (三)构建有检察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树立检察公信力 

  检察机关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衷在于,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多途径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消除信访人对司法机关的误解,最大程度的修复社会关系。因此,我们的核心是依法办案,重点是通过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着力点是通过化解矛盾增加信访人对法律的敬畏。因此,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增强检察机关为民司法的意识,有利于在化解矛盾的同时,树立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三、检察机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源头预防,降低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率 

  1.完善三项机制,提升防控意识。结合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将涉检信访源头防控工作纳入廉政风险防控、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探索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司法办案指引手册,建立案件日常内部检查、常态集中评查、案管全程监控、监察专项督察等工作机制,对司法办案各个环节进行风险防范、权力制衡和长效管理,确保司法办案公正、高效、廉洁,降低涉检案信访案件的发生率。完善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将执法瑕疵、执法错误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引发的涉检案信访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并作为干部任用、评功评奖、员额制检察官选拔及考核等方面的决策依据。建立信访责任追究机制。对因不履职或者未能正确履职而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诱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追究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从而促使干警树立执法规范及矛盾化解意识,自觉从源头防控涉检信访的发生。 

  2.加强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封闭化和神秘感是阻碍司法民主并让群众对司法产生疏离感、陌生感的重要原因。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突出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实践证明,在信息化时代,检察工作越公开就越有公信力,越是及时主动公开,就越能够促进公正执法、赢得群众信赖。曹建明检察长在江苏检察机关专题调研深化检务公开改革时强调,深化检务公开,就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公开的新要求新期待,创新完善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监督执法司法工作的制度机制。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重要案件信息;建立集信、访、网、电为一体的检察为民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强化网上信访大厅的运用,及时公开案件办理流程信息和办理结果,方便群众查询反馈;开通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积极引导群众通过远程视频就地反映问题,逐步实现从来人信访到视频信访、网上信访模式的转变;建立运用电子阅卷系统,为律师提供更加便捷的阅卷服务。此外,我院还创新了“互联网+检务公开”新模式,搭建集门户网站、微信、微博、QQ群“四位一体”的检务公开平台,率先在全市网络视频直播不捕及不诉案件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并全部进行网络微直播,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相关做法得到高检院肯定。 

  (二)关口前移,多措并举排查、化解社会矛盾 

  1.整合平台资源,加强风险排查、矛盾化解工作。积极融入以党委政府为主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托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与公安机关、法院、信访等部门共享地区重大矛盾纠纷信息,及时掌握风险隐患、信访动态。充分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苏检E访通大数据分析平台,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对苗头性、倾向性隐患,做到早发现、早稳控、早报告、早处置。完善内部协调工作机制,业务部门及时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及撤案决定通报控申部门,以便第一时间开展立案复查、司法救助、风险预警、国家赔偿等工作,共同促进息诉罢访。 

  2.依托检察服务进社区机制,排查、化解基层矛盾。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推进检察进社区工作,搭建检察为民服务平台,组织干警以一对一形式,深入全区所有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工作,把握社情民意、了解群众诉求、主动排查、化解社会矛盾。同时,通过开展法制宣传,引导群众形成科学理性的纠纷解决意识,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3.将矛盾化解与依法办案相结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的双重效果。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和谐安定。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双方达成和解,消减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依法启动不批捕、不起诉程序。将批捕、起诉案件的析疑说理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切实化解社会矛盾,赢得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坚决查办涉及民生、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持有错必纠,持续纠正冤假错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以“公益”为核心,突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加强线索摸排,严格履行诉前程序,探索开展公益诉讼,服务和谐社会发展。 

  (三)纠纷分流,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依法导入工作 

  坚持依法开展信访接受、受理工作。将信访事项的接收和受理作为两个工作流程。规范开展信、访、网、电、视频等渠道信访事项的接收工作,对接收的每一件信访,按照“四项审查”要求甄别诉求性质,确定管辖范围,并区分不同情形直接答复或导入审查受理程序。对导入受理审查程序的信访事项,指定专人审查,把好受理关,为依法办理打好基础。规范录入信访信息。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及苏检E访通,确保每一个信访案件的接收、受理、办理、答复均纳入系统内管理,准确录入,并及时完善案件信息,在为上级机关研判工作提供第一手资料的同时,通过系统运行的“硬要求”促进规范司法。坚持书面告知和答复制度。在受理、办理、答复等环节,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做到司法结论文书化。四是坚守法律底线,对作出不予受理的信访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改变部分信访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非理性认识,提高处置信访事项的规范化水平。 

  (四)事中调处,多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1.依托三项机制,依法办理信访案件。落实首办责任制,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负责将案件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并按照首办责任时限进行催办、督办。首办责任部门认真办理,按时回复。完善领导包案责任制,重点解决疑难信访案件。对重大疑难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根据性质,有针对性地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有效促进矛盾化解和稳控工作。进一步强化部门协作机制,进行联合接访、联合办理、联合答复,统一答复口径,加强释法说理,形成化解合力。 

  2.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矛盾化解。引入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机制。健全与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建立律师名录库,落实经费,为工作开展提供基础保障。建立律师轮值接访制度,积极邀请律师接待信访群众、参与案件化解、代理申诉案件、评析信访案件、做好释法劝导、引导申诉、帮助申请救助,形成化解矛盾工作合力。落实刑事申诉律师代理制度,切实保障代理律师的阅卷权等诉讼权利,切实将办案全过程置于阳光之下,以规范促公正、赢公信。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做到“宜公开,尽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或申诉人所在单位、社区工作人员等第三方力量参与案件公开审查,通过中立第三方评判申诉理由是否合理,审查结果是否公正。同时,充分保障申诉人权利,通过充分表达诉求化解“心结”、“情结”,努力把申诉案件化解在基层、首办环节,积极缓解申诉案件上行的压力。开展检调对接,对检察环节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申诉执行和解、涉检信访息诉和解,依托社会“大调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3.开展司法救助,彰显人文关怀。争取属地党委政府对司法救助工作的支持与保障,建立公诉、未检等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的衔接机制,理顺司法救助各个环节工作流程, 形成全员一盘棋的工作合力。对属于检察机关救助范围、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否申诉上访,均主动告知其获得救助的权利。贯彻《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落实各项要求,切实避免救助信访化、简单化偏向,增强救助的针对性、实效性。积极探索多元化救助,除开展经济救助、心理扶助外,对存在特殊困难的救助申请人,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社会帮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五)事后处理,依法终结信访案件 

  对于符合终结条件的涉检信访案件,严格按程序终结,并及时通报同级党委政政府。对终结后仍不息诉的涉检信访案件,检察机关不再受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及时通报同级党委政政府,由属地政府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和风险防控工作。密切与法院的协作配合,继续推进检察机关已作出监督决定、法律救济途径已穷尽的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工作,建议原办案单位及时启动信访终结程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上级院支持,努力推动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已作监督结论的不立案监督案件启动信访终结程序。 

  编辑:茌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