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化建设初探
2017-12-18 10:10:00  来源:

   检察信息化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革命,事关检察工作全局,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刑事诉讼监督作为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当前,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监督不到位、监督效果不理想、监督乏力等诸多困境,亟待将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化建设放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来认识和谋划,加速推进网络信息技术与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度融合,研发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化系统,以信息化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努力开创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科学发展新局面。

  检察机关应探索把先进科技成果引入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将科技转化为扎实推进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的现实动力。本文以推动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化建设为目标,从当前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困境入手,明确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化的目标,探讨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的原则、秉持的理念,进而提出监督信息化系统的实现路径。 

  一、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困境 

  (一)刑事诉讼监督线索来源有限 

  对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刑事审判等活动实行监督前提是要必须及时获取被监督对象执法办案的真实情况。而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侦查、审判、执行等刑事诉讼环节的案件信息数据掌握不全面,尚未建立公、检、法、司信息共享平台,导致刑事诉讼监督线索来源不畅,难以获悉诉讼监督案件的线索,也无法做到全面化的刑事诉讼监督。 

  (二)监督效能需要进一步发挥 

  刑事诉讼监督事项散落在司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中,需要投入很多精力才能完成该项工作。而实践中,案件数量多,办案任务繁重,有限的精力制约监督效能发挥,这就需要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梳理各项刑事诉讼监督资源,加以整合,形成统一的刑事诉讼监督大数据平台,并处理好监督和办案的关系,以达到刑事诉讼监督效能最大化的发挥。 

  (三)刑事诉讼监督的被动性和滞后性 

  传统的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着被动性和滞后性,已经满足不了人民群众对即时性、实时性的要求。以侦查活动监督为例,检察机关一般不会主动介入侦查活动,诉讼监督主要是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期间,重点是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而案卷材料又不能全面反映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卷宗进行监督时,侦查活动已经过一个阶段甚至是侦查终结,此时的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 

  (四)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权的冲击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规范化、内部监督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自身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随着监察体制的改革深入推进,反贪、反渎、职务犯罪预防等工作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划转给监察委员会,监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权的冲击,将给检察机关带来深远的影响。同时,检察机关正在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面临着多项改革任务叠加的局面,这必将推动检察机关自身的革新和完善,才能进一步坚守、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的精力也必须要聚焦监督主业,创新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切实履行宪法赋予的光荣职责。 

  二、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化建设的目标 

  一是构建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大数据平台。以信息化系统实现海量的刑事诉讼案件信息数据的共享和整理,诉讼监督部门和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便捷了解和掌握所需的案件诉讼信息数据,为诉讼监督提供数据保障。刑事诉讼监督数据包括:涵盖侦监、公诉、控申、死刑复核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等业务,其中,内部数据包括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机关控申信息系统、监狱(看守所)业务管理系统等办理业务时产生的数据;外部数据包括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数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理数据、法院刑事判决数据、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数据以及其他机关的控申信息系统数据。内部、外部进行流程、数据衔接的系统包括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两法衔接”系统)、政法办案信息一体化系统等。 

  二是固化刑事诉讼监督标准化条件,实现智能化监督。通过梳理刑事诉讼监督事项,进一步明确办理诉讼监督案件的质量标准,并形成量化标准体系。通过细化诉讼监督事项节点,将各事项节点的标准化条件固化于信息化系统中去,智能排查出诉讼监督风险点,供诉讼监督部门和办案人员参考,提高诉讼监督的效率。 

  三是以信息化系统为诉讼监督提供多重辅助作用。在诉讼监督过程中,通过查询诉讼监督事项节点,直接由系统提供相关的监督案例和监督依据,弥补实际能力不足带来的监督无力。 

  四是以信息化系统实现诉讼监督的动态化和实时化。对于正处于侦查环节、审判环节、执行环节等案件进程全面掌握,发现监督点,及时提示监督,强化事中监督,提高监督发出的时效性,使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更具主动性。 

  三、刑事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和理念 

  (一)集中化:大数据的汇集 

  大数据信息的汇集,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化的目的就是搭建刑事诉讼监督大数据统一平台,汇集所有刑事诉讼监督事项,从而更好的开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二)效能最大化 

  要坚持效能导向,推进信息化建设,助推刑事诉讼监督效能的最大化。因此,要强化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当前刑事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实际工作存在的需求开展监督信息线索收集、监督资源整合梳理,围绕实践应用进行信息化技术研发创新,研究实用的信息化系统和程序,整合提升信息化手段的综合效能,赋予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更多科技含量。 

  (三)即时、实时、动态、开放、互动、智能 

  伴随着刑事法律政策的调整以及当前执法形势的变化,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必须是动态变化的。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化平台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的检察人员均可录入线索信息。信息化平台也应具有一定的互动功能,如监督线索录入与监督事项办理的检察官之间的互动交流。 

  (四)规范性 

  规范性是制度的最基本属性。要对刑诉诉讼监督事项进行系统的梳理,明确刑事诉讼监督事项,以合理的刑事诉讼监督考核机制,持续调动、激发检察干警的工作热情,才能确保诉讼监督工作有条不紊、健康规范的发展,为不断深化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四、诉讼监督事项节点梳理、诉讼监督模块设计 

  (一)刑事诉讼监督节点梳理 

  系统将诉讼监督案件分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刑事判决和裁定监督、死刑复核监督、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看守所执法活动监督、刑事判决和裁定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九大类诉讼监督类别,对各类诉讼监督案件进行监督事项的细化。如审判活动监督细化为违反管辖规定;违反法定审理期限;违反法定送达期限;法庭组成人员不合法;违反回避规定;法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侵犯诉讼权利;违法裁定发回重审;证据违法;枉法裁判;收受或索取贿赂;强制措施违法;保证金应退还不退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保管使用违法等多种监督事项。 

  (二)刑事诉讼监督模块 

  刑事诉讼模块包括刑事诉讼监督线索信息的采集、刑事诉讼监督智能排查、智能监督等模块。刑事诉讼监督标准化体系包括监督类别、监督事项、典型案例、关联法律法规等方面。 

  对每个监督事项节点进行要素解构,重点寻找每个事项节点的触发要素,利用外部信息数据和内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数据形成关联,为下一步智能监督提供支持。以侦查活动监督类别中细化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事项为例,系统对逮捕后的案件自动识别公安机关是否在制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制作了《逮捕通知书》,若未制作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制作,则系统自动将该监督事项所具有的风险点提交到系统智能监督模块,提示相应的诉讼监督部门去实际核实情况,根据情形发出诉讼监督。 

  收集、整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诸多法律法规,对每一个监督事项节点的要素进行分析的同时,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绑定,点击任意监督事项节点,即可查看该监督事项节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目,办案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形选择法律法规依据,为提出个案监督的依据提供指引。 

  针对每一个监督事项节点,纳入相关联的大量监督案例,同上述法律法规依据相同,点击监督事项节点可查看案例,供办案人员发出诉讼监督时辅助参考。 

  五、信息化系统实现的路径构想 

  (一)搭建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大数据平台。通过政法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对接,搭建刑事诉讼监督信息大数据平台。去年,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应用电子卷宗系统,共制作电子卷宗102万件,变电子卷宗为数据卷宗,作为诉讼监督信息数据。此外,对于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监督线索的,可以实时录入监督信息。 

  (二)智能提醒。根据监督的节点,提醒监督事项,将提醒需要监督的实现推送给承办人,再由承办人确定是否存在监督事项。 

  (三)刑事诉讼监督巡逻车,智能识别监督事宜。借助监督事项自动识别、内容语义理解、内容审核、智能信息化过滤等技术,研发智能化的刑事诉讼监督巡逻车,智能识别、智能判断刑事诉讼监督事项,并推送给承办人,实现数据驱动监督、科技提升效能、智敏精准决策、打造全面覆盖智慧监督。 

  (四)智能监督,监督留痕。依托刑事案件的唯一案号和录入时的提案程序,将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和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督,以及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刑罚执行监督有效“串联”起来,案件办理从侦查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最后到监狱执行,都全程留痕可供查询。 

  (五)文书对比。聚焦大数据技术中的文本挖掘技术,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和数据可视化技术,对海量起诉书和不起诉书内容、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文书进行语义分析和结构化抽取,纳入检察数据仓库整合运算,实现了文书多关键词检索以及启发式过滤辅助筛选,使承办人能够快速精准获取监督节点的相关案件文书,并进行智能化文书对比。 

  (六)智能检索功能。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数据挖掘、数据可视化等大数据技术,为检察人员更加迅速便捷找到所需信息数据而构建的智能数据检索服务平台,按照文书、图片、法律法规、典型案例等不同数据来源对监督信息、监督事项进行自动分类检索,并通过相似度等关联信息对检索结果进行多维度展现,提供的监督信息供参考。 

  (七)智能统计功能。系统自动对全院、各业务条线办案部门、各办案检察官的办理诉讼监督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进行汇总比对,依据设置好的权重,自动生成业务部门及检察官的刑事诉讼监督绩效。 

  六、系统数据的来源与衔接 

  实现刑事诉讼监督的信息化、智能化,案件信息数据至关重要,信息数据掌握的越充分,系统得以智能化判断的依据越准确,监督提出的针对性越强。  

  (一)与公安机关、法院、看守所、监狱实现案件信息数据共享。建立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系统的数据交换对接。通过信息平台对接,实现案件案卡信息、文书、笔录、证据材料、电子卷宗材料等诸多数据的共享。以公安机关为例,公安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化平台,以电子化、动态化的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刑事立案、不立案信息,侦查过程中实时产生的侦查文书、侦查笔录、侦查材料,提供看押犯罪嫌疑人的动态信息数据等。上述信息数据通过导入方式进入本系统,生成监督案件列表,列表中包含该案件所有相关电子材料,既为系统智能化识别监督点提供要素,也为人工监督提供大量数据支持。 

(二)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信息数据实现实时共通。相比较于外部数据的共享,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信息数据利用更加方便快捷,技术难度也比较小,系统中案卡、文书、数据列表等均可纳入本系统中的案件诉讼信息数据。积极寻求实现本系统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实现实时数据共通,无须二次人工导入导出操作,并且本系统中产生的诉讼监督信息数据同时可以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产生诉讼监督类案件,防止出现两头录入、两头办理,减少工作量。
  编辑:茌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