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梁溪区检察院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社保中心及时查处二起违规报销医疗保险基金案件
2017-11-14 11:06:00  来源:

  近日,梁溪区检察院向无锡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该中心及时查处了两起违规报销医疗保险基金的案件,追回医疗保险基金近4万元,促进了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规范化,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31013日,无锡某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与沈某某因纠纷发生争执,刘某某将沈某某打伤,沈某某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40054.22元,该公司和刘某某支付了医疗费后,使用沈某某的医保卡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30175.69元用以弥补该公司及刘某某先前支付的费用,未将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中刘某某应该承担的部分退还给社保中心。 

  2015926日,陈某某骑自行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古某某在无锡市某处机动车道内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陈某某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4255.26元,其通过居民医保基金报销12694.4元,医保统筹支付475.97元。根据无锡市交通警察支队滨湖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双方协议事故损失由陈某某承担60%,古某某承担40%,后古某某支付了其应该承担的40%的医疗费,但陈某某未将报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应当由古某某承担的部分退还给社保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我院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两起案件均存在未追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数额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追回。我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就上述两起案件向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数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依法予以追回,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管理,排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中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情况,并及时追偿,避免国有财产损失。 

  近日,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部署开展专项清理、追缴行动,已经追回医疗保险基金近4万元。 

  编辑:茌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