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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协作促进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2021-10-18 15:53:00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刑事和解中的重要作用,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经济的矛盾纠纷解决途径,近日,梁溪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协作促进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四方面共24条内容。

一是明确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工作原则及人民调解员的选聘程序。人民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调处、当事人自愿、就地化解、不得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原则。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的聘任,由区检察院和区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共同研究提出人选,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纳入区司法局统一管理。选聘人民调解员时应当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退休检察官、法官、民警和其他具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人民调解工作室选聘的人民调解员不少于2人。

二是明确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以及和解范围。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的公诉案件包括: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同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也应当符合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5个方面的条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

三是明确刑事和解案件的工作流程。对于符合和解条件而当事人未自行达成和解的公诉案件,区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3日内征求双方的和解意见,并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双方自愿和解、内容合法、符合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区检察院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工作室收到《委托调解函》之日起,一般在10日内调处完毕,可视情延长5日;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调处完毕;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处,和解室应当在3日内出具《终止调解程序回复函》,并退回所移送的相关案件材料。

四是明确刑事和解工作的管理考核。在日常管理方面,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应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系人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具体工作措施和对策。区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官对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派驻调解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在人员考核方面,区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负责对派驻人民调解员的考核,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等级,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奖励、解聘调解员的依据。

  编辑: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