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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消除认罪认罚协商中的辩方质疑
2021-01-05 09:54:00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控辩协商是控辩双方在平等、规范对抗基础上的控辩协商,是在国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者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其对传统辩护模式的冲击,也引发了律师界的一些质疑之声。检察官应当在控辩协商过程中更新认识、讲求方法、消除分歧,切实承担起主导责任,发挥好主导作用。

  质疑一:认罪认罚是否会降低对证据的要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辩诉交易,不能把本来疑罪从无的案件也要通过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来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检察官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与辩方协商,决不能为了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

  首先,对案件证据严格把关不放松。检察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建立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的基础之上,坚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绝不可突破法律底线与辩方进行协商。其次,检察官要有本领恐慌,提出更加准确、更加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的量刑建议。要加强量刑的学习研究,发挥大数据智能辅助系统作用,特别要注重对法院以往判决的类案进行分析,从中掌握量刑规律,从而完善量刑标准,切实提高量刑建议质量,提升量刑建议的公信力。

  质疑二:认罪认罚是否限制了辩护权的行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但没有限制辩护权的行使,相反,辩护人的作用反而更加凸显。传统庭审模式下,控辩双方各自为战,你辩护你的,我指控我的。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控辩双方要在定罪量刑方面追求一致性。一旦辩护人不同意签署具结协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就很难落实。

  鉴于量刑协商的结果基本确定了被追诉人的处理结果,而该结果的达成又依赖于控辩双方的充分协商而非对抗,因此检察官必须树立合作的理念,学习协商的技能,积极沟通,有效互动。一方面,检察官要防止居高临下、过于强势,更要杜绝威胁、引诱、欺骗,谨防被迫认罪、误导认罪等冤错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检察官也不可片面追求高适用率而对辩方一味被动迁就。对辩护人的不合理意见,要向辩护人深入释法说理,凝聚共识,使量刑建议真正体现控辩双方的合意,确保控辩双方互动协商的质效。

  质疑三:控辩协商如何保障程序公正?

  实践中,由于控辩协商缺乏统一的程序性规范,检察官单方提出量刑意见,要求被追诉人和辩方被动接受的情形并不鲜见。检察官必须转变理念,充分与辩护人沟通、协商,提升量刑建议的公信力和认可度。

  控辩协商可以分为三步走:第一步,检察官在全面审查基础上确定认罪认罪从宽方案,待辩护人阅卷后及时听取其初步辩护意见。第二步,检察官向辩护人提供书面协商意见,详细展示被追诉人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法律依据,再次从案件定性、程序选择、量刑情节等方面请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第三步,检察官针对辩护人的不同意见,可以通过查找类案、理论分析等方式予以说理。必要时,可以通过PPT开展证据开示、法律法规展示、量刑建议计算说明等工作,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据,促成双方合意的达成。

  编辑: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