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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检察联手环保共护绿水青山 合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10-11 14:1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近日,江苏省检察院与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下称《意见》),坚决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部署,着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部门要深刻理解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科学自然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思想,以及“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法治观,立足职能,合力推进江苏生态文明建设,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意见》提出,要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特别是对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超标污染物等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力度。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时,可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启动联合执法,开展联合调查。发现涉嫌环境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移送书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应当跟踪移送案件的立案办理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人民检察院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案件,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有关组织及省、设区市政府不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对省、设区市政府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级检察院可派员列席磋商活动;对磋商不成的省或设区市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检察院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出具书面意见等方式支持起诉。

  《意见》明确,省环保厅与省检察院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环保部门应及时录入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等信息,检察机关应及时录入立案监督移送、监督立案、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等信息。省环保厅和省检察院立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建立危险废物信息共享机制。

  《意见》还确定,双方互派人员跟班学习,挂职锻炼,不断加强环保检察监督和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省检察院在省环保厅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省检察院建立院外专家参与辅助办案制度,聘请环保厅专家为院外专家库人员。(记者 宋世明)

  编辑: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