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溪区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对药品领域犯罪人员实施禁业限制,管控行业违法犯罪风险,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今年6月,我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无锡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药品零售,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因犯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但据该公司企业登记资料显示,李某某仍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鉴于该行为违反禁业限制,不利于药品安全保护,我院立即启动公益诉讼调查程序:一是调查取证,查明事实。承办人员第一时间通过调取证据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了案件事实。二是查阅资料,制发建议。通过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2019年6月14日,我院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对李某某实施禁业限制。三是持续跟进,督促履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采纳我院检察建议,于2019年8月14日对李某某作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该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下一阶段,我院将继续跟进,确保禁业限制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