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溪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院发出的执行监督检察建议,解除了对无锡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一间大型商铺的查封,维护了民营企业财产权。
2016年至2018年,王某某以经营公司缺资金为由数次向鲍某某借款共计300万元。因王某某未还款,2018年11月6日,鲍某某将王某某、李某以及王某某、李某两人出资注册成立的无锡某餐饮有限公司、无锡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梁溪法院,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2018年11月12日,梁溪法院裁定冻结王某某、李某及其餐饮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的银行存款3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11月22日,梁溪法院现场查封了位于无锡市的主题餐厅。2019年2月2日,梁溪区法院作出王某某等四被告归还鲍某某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的民事判决书,后该案进入执行环节。
2019年2月18日,该管理公司向梁溪法院提交《保全异议申请书》,称其为无锡市某商铺的合法管理、出租人,申请解除对上述商铺的保全查封。因未得到法院答复,该管理公司遂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我院通过调取案件卷宗、实地查看被查封商铺、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经查,无锡市某商铺系所有权人授权该管理公司以其名义管理、出租的商铺,故该管理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梁溪法院收到该管理公司提交的《保全异议申请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处理,致使商铺长期处于查封状态无法重新出租,产生了租金损失。我院遂向梁溪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后梁溪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我院检察建议。
日前,该管理公司告知我院,涉案商铺已解除查封,待清场完毕后重新出租,并对我院帮助企业避免了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做法表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