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效果,防止刑事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10月15日,梁溪区院与辖区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六单位会签了《关于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困难当事人的认定标准及各协作单位的职能。《办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等七种困难当事人的认定标准,同时要求各协作单位根据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合力攻坚的原则,针对困难当事人的急迫困难开展救助。《办法》明确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司法人文关怀作用,主动依职权对困难当事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低保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残疾人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人道救助等方面给予政策帮扶。
二是明确救助线索移送、办理、跟踪等环节的协作措施。《办法》规定,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对于经初步审查符合社会帮扶条件的,或经国家司法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各协作单位处置。各协作单位对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核实程序,对符合协调、帮扶、救助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各协作单位在开展社会帮扶的过程中,发现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核,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移送单位。《办法》还规定了对困难当事人的跟踪回访机制,以确保困难当事人摆脱贫困。
三是明确建立常态化会商联络机制。《办法》明确检察院与各协作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定期与临时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工作例会,保持常态化联络。通过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全面了解衔接机制运行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梳理、解决突出问题,促进机制良性循环;讨论对重点、特殊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帮扶措施,最大限度满足申请人需求。同时,明确各协作单位应建立对困难当事人的观察台账,做好救助、帮扶、跟踪回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