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及时改变侦查机关对该案的罪名定性,让被告人受到了与其犯罪事实相一致的法律严惩,体现了员额检察官的责任担当。”2019年1月3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案件评查情况反馈会上,公诉人蒋巍巍办理的毛洪松集资诈骗一案被评定为优秀公诉案件。
2015年3月初,被告人毛洪松在山东省金乡县注册成立金乡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安商贸公司),经营范围是字画、珠宝、大蒜、酒水销售。当年6月,他到合肥市租用办公地点后,通过口口相传的模式开展宣传,谎称鸿安商贸公司未来准备上市,现与金乡县的一家冷藏加工公司联合推出一项名为“嘿蒜”的投资项目,任何人只要交2600元就可以领到一份大蒜产品,并成为公司的股东;介绍他人缴纳投资款,就能参与分红,还可以获得公司配送的200股原始股;若是将分红返利所得的2600元再次投入该投资项目,就可以参与返利,一个月内返利金额高达6400元。不到半年的时间里,200余人上当受骗。经审计鉴定,已报案的68名被害人投资金额高达609万余元,造成经济损失352万余元。
2015年10月底,毛洪松因无力返还被害人的本金及分红逃离合肥市。接到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4月2日,毛洪松在河南省商丘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当年6月22日,该案移送庐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但在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后,办案组对本案的罪名定性存有疑惑。”办案检察官认为,该案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改变侦查机关的罪名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办案检察官紧抓疑点不放,对全案证据进行反复梳理后,毛洪松涉嫌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逐渐浮出水面。毛洪松的供述及其控制的银行卡账号交易明细、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鸿安商贸公司盈利的来源就是“嘿蒜”项目所吸收的资金,这些资金除用于购买大蒜产品、租赁房屋和招待投资人外,大多用于归还前期投资人的本息和毛洪松个人支出,并没有用于鸿安商贸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因无力偿还集资款本息,毛洪松携款逃匿,直至2017年4月初才在河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
而关于毛洪松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在案证据稍显薄弱。“主要是‘嘿蒜’投资项目的真实性、鸿安商贸公司是否具备上市条件等关键事实还缺乏扎实的证据佐证”,办案检察官介绍。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巩固证据链,庐阳区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列明了补充侦查提纲。经补充侦查,上述问题得以全部查清。“嘿蒜”是冷藏加工公司生产的正规产品,2015年3月份鸿安商贸公司仅与冷藏公司签订了供销合同,并不是毛洪松所说的“这是两家公司联合推出的投资项目”。同时,深圳市一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从未给鸿安商贸公司发放过股权证,其不具备上市条件。
“毛洪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非法吸收他人资金,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集资诈骗罪对毛洪松提起公诉。”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得到了检委会的支持。
2018年7月,庐阳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控辩双方围绕该案罪名定性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于当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洪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一审宣判后,毛洪松不服判决,上诉至合肥市中级法院。2018年11月5日,合肥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