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刘某与妻子因经营问题意见不一,一怒之下竟自导自演了一场火烧自家超市的闹剧。然而,他必须为自己的不冷静行为付出代价,由于以放火的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日前,刘某被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提起公诉。
2018年7月16日22时许,金山区象州路民警接报,某生活广场地下一层一超市发生火灾,超市喷淋将火灾扑灭。民警会同消防支队对火灾原因开展了进一步调查。
经调查,该超市火灾由人为原因引起,出乎意料的是,始作俑者竟是该超市的经营者之一刘某。到案后,刘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我早就想把超市关了,就策划了火灾逼超市停业。”据刘某交代,由于他和妻子就超市的经营问题一直存在争执。7月上旬,他趁自己值班,将20多瓶一斤装高纯度白酒倒进塑料袋,用胶带封起来,然后将装有白酒的塑料袋都放进事先准备好的三个塑料筐里,藏在办公室。
7月16日晚,刘某见四下无人,便正式自导自演“火灾”。他先将办公室装有白酒的塑料筐全部搬到超市货架附近,将白酒全部倒在地上。随后,又寻找积极“火源”,将一些收不回的旧账本和欠条扔进塑料筐,用打火机将装白酒的塑料袋、账本、欠条全部点燃。
地上的白酒由于碰到火源,火势一下就变大了,办公室木门也随之燃烧,从而引发火灾。看着自己的“计划”一步步得逞,自家超市这下终于无法经营了,刘某“心满意足”地离开了。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14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也就是说,不管行为人放火烧毁的是自己的财物还是他人的财物,只要危害到公共安全的,就触犯了放火罪。在此,检察官提醒,遇事要冷静,多和家人沟通,千万不要“玩火自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