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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耕地,“连打带罚”
2019-01-31 18:38: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现在非常后悔,愿意赔偿政府因我的过错而支出的费用,用实际行动弥补自己造成的损失。”日前,在河南省孟州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被告人李肖伟在最后陈述中说道。

  正在开庭审理的是由孟州市检察院起诉的李肖伟等4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这也是孟州市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公益诉讼案。

  201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肖伟为非法贮存盐酸获利,在朋友承包的耕地内开挖六个大坑,使用塑料布铺垫贮存盐酸。被告人苗君(河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经理)在明知被告人张磊、卜振威没有危险废物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让二人无偿拉走盐酸。后被告人张、卜二人以每吨50元的价格售卖给李肖伟,并将盐酸卸至李肖伟事先挖好的大坑内。经核算,李肖伟共非法贮存盐酸达526吨,对周边土地造成了严重污染。

  经群众举报,李肖伟等4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孟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对该4人批准逮捕。

  “看到公安局把他们都抓了,原以为困扰我们老百姓的问题解决了,但之后发现刺鼻的酸臭味还在……”村民情绪激动地对走访的检察官说。原来该案嫌疑人虽然已被羁押,但其作案损害土地的大坑仍存在,坑内贮存的盐酸并未得到有效治理,周边农田和群众身体健康依然受到威胁。

  由于群众反映强烈,当地镇政府为避免盐酸等有害液体对乡村耕地造成进一步损害,积极联系运输车辆及工作人员,将上百吨盐酸拉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污染土地进行了填埋修复。镇政府为此支出4.95万余元。

  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认为,这起案件不仅是一桩污染环境案,还涉及公共利益保护和污染修复的问题,这笔4.95万余元的费用不应该由当地政府承担。

  孟州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干警及时与该院公益诉讼检察组的检察官联系,就该案定性、责任划分和法律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探讨,并对该案中镇政府对污染修复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被告人非法贮存盐酸的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涉嫌污染环境罪,除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院公益诉讼检察组的检察官认为。

  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孟州市检察院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对李肖伟等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公共利益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4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意见,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4名被告人因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附带民事赔偿4.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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