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5.09万元,刚刚过5万元的构罪起点,且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这样一起“踩线”的涉税犯罪案件,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没有机械执法、入罪即诉,而是严格把握执法司法标准和法律政策的适用尺度,对涉案民营企业及负责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2018年12月6日,在江苏省检察院召开的“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该案作为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开发布。
2011年,吴某在睢宁县成立一家纺织服装生产销售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因人工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企业经营遇到困难。吴某“病急乱投医”,与外地一家公司合谋,虚开在对方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张,票面金额29.99万余元,税额5.09万元。吴某公司当月就用这三张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在睢宁县税务部门办理了抵扣税款手续。
2017年6月,睢宁县税务部门发现这三张发票为失控发票。案发次日,吴某公司即补缴了税款5.09万元和滞纳金7384.94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9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对吴某及公司立案侦查,2018年7月,该案移送睢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税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犯罪,吴某及其公司涉嫌犯罪。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经审查全案卷宗,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吴某不仅有自首情节,如数补交税款,并缴纳滞纳金,而且对自己因一念之差触犯刑律深表后悔。办案人员实地考察还发现,吴某创办的公司是一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就业人员450余人,年度纳税300万元左右,此前也无其他不良记录。企业所在的睢城镇街道办也发函,请求检察机关对吴某及其企业从宽处理。
显然,这起案件如果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吴某公司发展将受到重创。睢宁县检察院经综合考量,认为本案吴某及公司虚开税额刚达到定罪标准,情节较轻,危害性较小,且本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后,该院于2018年8月29日对吴某及其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8月31日,睢宁县检察院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人员、民营企业家代表、案件侦查人员及律师参加不起诉公开宣告会。吴某对检察机关从宽处理表示衷心感谢,并作出了深刻反省,承诺悔过自新、依法经营。目前该企业运营良好,正在规划下一步的经营战略。为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睢宁县检察院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将执法办案过程变成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该院以与县工商联等单位联合设立“非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协作办公室”“法律风险防控大讲堂”等,以民营企业经营者为主要对象,开展系列法治讲座,督促相关企业汲取经验教训,堵塞漏洞。该院还向政府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开展涉税犯罪专项预防,规范民营企业经营行为,以促进民营企业规范、良性、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