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是经济领域的理念与方法,同样也适用于开展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曾强调,“要深入思考如何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上来谋划检察工作的发展,从供给侧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笔者试以“检察产品”理念为引领,对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以“检察产品”理念引领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时代意义
随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法治产品”的需求越来越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产品”供给就显得十分重要与迫切。一是以“检察产品”理念引领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定位“检察产品”的需求者,可以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的“大局意识”。大局意识是“四个意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检察产品”理念引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定位“检察产品”的需求者。商业产品的消费者是所有可能购买、使用该类产品的客户,产品好不好,能不能卖出去,会不会有回头客,评价的权利在消费者手中。“检察产品”也是如此,“检察产品”需求者狭义上包括法律规定由其受理的案件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等;广义上包括全体公民。检察机关必须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从人民长远的、发展的利益去谋划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的“检察产品”,要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潜移默化地助推提升全社会法治水平和公民法治素养,让法治精神深深沁入文化基因和民族血液。二是以“检察产品”理念引领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担当“检察产品”的管理者,可以进一步拓宽司法责任制改革新视野。以“检察产品”理念引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以高度的“政治意识”,担当“检察产品”的管理者。各级检察机关及各级检察人员要以“检察产品”管理者的身份,进一步明确新时代对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加强“检察产品销售市场”调研,确保优质“检察产品”供给。法律监督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宪法定位,在供给侧思考如何能打造过硬队伍,聚焦检察主业,发挥监督作用,如何以一种新视角、新思路、新路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和适应性改革,为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依法治国贡献检察力量,必须自觉承担起时代责任担当。三是以“检察产品”理念引领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明确“检察产品”生产者,可以进一步培育检察人员的工匠精神。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正是生产者的抽象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农业产品的生产者是农民,商业产品的生产者是工人。“检察产品”的生产者是员额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这些人员应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完成“检察产品”的生产、加工、校验和修正。一份好的检察法律文书,就是一件好的“检察产品”,可以全面展现承办人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是衡量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要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专业素质,培育专业精神,不仅要做公正司法的“工匠”,更要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大师”。
二、以“检察产品”理念认识当前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缺陷及原因
(一)当前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缺陷
从总体来说,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正在不断推进中。今年,高检院组织开展了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评选工作,共确定22份文书为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我省有4份优秀说理检察法律文书入选。但从时代的要求来看,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对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重要意义的认识还不足,特别是将其作为新形势下检察环节贯彻司法责任制新要求,落实普法责任,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的重要抓手予以推进还存在缺陷。一是产品的功能定位出现偏差。为什么要“生产”,为谁“生产产品”,思想不重视,存在不想说理的问题。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活动的产品,它不仅体现承办人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还要全面阐述检察活动结果形成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和推理过程,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也是提高检察官办案能力和办案水平的重要途径。二是产品种类供给单一。有的检察官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仅按照法律文书的模板将相关内容进行替代;有的对案件事实叙述按照公安机关移送原样照印,对事实之间的相关性,整体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性理解不够;有的检察官认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额外任务,有的仅在个别法律文书中进行象征性的说理,至于说理是否符合当事人的需求,则是另当别论;有的检察官忽视了检察法律文书的公文属性和法律属性的双重属性,简单地把法和情割裂开,更多地强调格式、一体化和共性,承办人在写检察法律文书的时候,不能体现个性,体现出它的创造性。
(二)当前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是评价机制不完善。检察法律文书是检察活动的最终产品,要全面阐述检察活动结果形成的法律依据、事实证据和推理过程。一份好的检察法律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承办人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是检察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但如何从量化上进行评价研究不够,如何完善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激励机制研究与时代要求相对滞后。二是逻辑思维欠训练。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法律的魅力在于逻辑。充实论证,强化推理辨法的功能在于寻找三段论推理中的大前提,而析理的关键在于,强调逻辑论证过程的周延性,强调运用逻辑力量增强检察活动的说服力。检察法律文书既要告知检察活动结果,也要论证并公示检察活动过程,才能实现司法民主、铸造司法公信,而承办人这方面的训练显得缺乏。
三、以“检察产品”理念为引领,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路径
着眼优质“检察产品”消费需求,着力检察法律文书说理供给。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在新时代要以“检察产品”理念为引领,不断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推进。
(一)完善供给服务,增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主动性
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价值,在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产品”的需求,应当做到法理情相结合,注重化解矛盾、促进和谐,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要牢固树立服务理念。站在公众的立场,理解公众的思维方式,尊重公众的朴素法律感情,要解开当事人与公众的心结,必须弘扬平等自由、公平公正、诚信友爱的核心价值观,弘扬公众千百年以来笃信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司法文化自信。文书制作者要摸准当事人尤其是社会公众的痛点,自觉学会换位思考,要做好检察法律文书风险的预测评估工作。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听取说理对象及社会各界对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评价意见。二是要创新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机制。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是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主体,其他检察人员可以协助检察官进行说理。完善检察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检察文书说理的评价体系,将检察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检察官业绩评价和晋级、选升的重要因素,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重要依据。要建立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质量评析通报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纳入检察官办案质量评查体系,定期对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通报,通过典型案例示范、优秀说理文书展评等形式开展经验交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对于违反规定不履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责任,或者在说理工作中发生重大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纪依规追究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各诉讼环节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二)丰富产品定制,增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针对性
一是要探究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对象需求,增强说理的针对性。案件性质不同、类型不同,检察文书说理的具体要求各不相同,案件复杂程度不同、社会关注度不同,检察文书说理的具体要求也各不相同。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特点、复杂程度、社会关注度等,针对说理对象的实际需求进行。应当综合考虑说理对象的年龄阶段、文化程度、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采用其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方法进行。追求检察文书说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道德效果与“市场效果”相融合,才能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地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享受新时代的美好生活,真正体现出法律监督的价值与意义。二是培育专家,打造过硬检察队伍。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关键靠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创新检察教育培训形式,完善实训模式,强化检校合作,提升培训实效。要深度应用现代科技,为法律监督插上科技翅膀,让司法办案事半功倍和更具个性需求。
(三)细化“生产管理”,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操作性
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依据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围绕检察法律文书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进行。一是细化说理重点。围绕事实说理。要准确说明人民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必要分析,说明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围绕法理说理。要结合法律文书的具体内容和结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决定依据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解释法律适用的理由和依据。围绕情理说理。说理要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释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增强司法办案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效果。二是细化繁简程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社会关注的案件,以及当事人或者相关机关可能产生异议的案件,应当做好充分的说理准备,必要时,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说理时要针对焦点问题,充分阐释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处理的案件和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化说理的方式、内容,辑清晰,通俗易懂。三是细化说理时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应当自觉地贯穿其司法办案全过程。对于涉及案件终局处理或者办案重要节点的检察法律文书,应当在文书中说理或者在送达文书时主动说理。当事人等对已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记载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质疑或者异议的,应当随时有针对性地进行说理。有关人员对检察机关的司法办案行为及其检察法律文书内容表示强烈不满,可能引起上访、缠访的,应当及时进行说理。
理念一变天地宽,以“检察产品”理念为引领,着力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是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各级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要着眼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讲究方法,创新方式,注重实效,要把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要求落实在办案一线,通过强化说理,优化办案实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