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张某某为谋取利益,从网上购买未经批准销售的抗癌药粉末(“AZD9291”),后自行称重并装配成胶囊,事先通过QQ群、微信群寻找买家,再通知上家邮寄或自行邮寄的方法,以高价向癌症患者出售假药“AZD9291”。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销售8次计24克、被告人胡某某销售5次计19克、被告人张某某销售6次计24克。
【案件结果】
2017年7月3日,梁溪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0213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后被告人张某某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17年9月5日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刑罚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未经批准销售”的销售假药案。首先,否认主观明知是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三名被告人均辩称自己一开始并不知道“AZD9291”是假药,但是通过三人对包装何药品常识的认知,能够推断其主观明知。其次,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效率高是此类案件的侦查难点。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邮政物流行业的迅速崛起,销售假药的途径也发生改变,本案系通过网络推销、快递邮寄,被害人遍布全国各地,及时有效地收集并固定证据是侦破此类案件的关键。最后,销售抗癌药物危害性大。本案中销售的假药系被告人自行配比并制作胶囊,与普通的“代购药品”不同,不仅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药品的管理秩序,还威胁到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安全。该药品的用法、用量、配比均没有经过临床试验以及检验许可,用于治疗癌症具有极大的危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