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
2016年12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向蔡维坤(另案处理)出售机动车及机动车所有人信息16万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3400元。
【案件结果 】
2017年12月6日,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以(2017)苏0213刑初74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办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办案人员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确定了涉案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及数量,体现了解释对办理该类案件的指导意义,从而有效地惩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1.涉案信息的类型。解释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出售的机动车车主信息包含车主的个人住址、联系方式、车主所有的机动车情况、机动车购买保险情况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可能影响机动车车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因此属于解释规定的第四项信息内容,所以“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掌握在5000条。
2.涉案信息的数量。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本案中查证属实的是被告人陈某某向蔡维坤出售机动车车主信息的行为,不存在针对同一公民个人信息先非法获取后出售的重复计算问题,也不存在累计计算的问题,仅涉及批量信息条数计算的问题。根据该条文精神,除非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根据查获数量直接认定,因此办案人员只需要排除不真实及重复的信息即可。
首先考量涉案信息的真实性。公安机关从涉案的4个文档中各随机抽取150条机动车车主信息到南通车管所核查。经查,抽取的600个样本均为真实有效的信息。另外,本案中蔡维坤购买信息的目的是用于保险公司推销车险所用,蔡维坤在购买前还让被告人陈某某先行发送数十条信息打电话验证真实性后才购买,该用途也侧面印证了涉案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办案人员认为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是真实的信息。其次,办案人员就本案涉及的机动车及机动车所有人信息逐个文档进行筛选整理,删除重复的信息,得到了最终的信息数量为169549条。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为16万余条,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法院在判决中亦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