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检察监督
2018-01-08 15:56:00  来源: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都得到了体现,无论是在立案阶段、还是侦查阶段或者审查、执行等阶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是其中一项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实践中,笔者也遇到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撤销案件,当事人到检察机关控申窗口申请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监督的特殊情形,下面作简单探讨。 

  案例: 

  2016516日下午4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出门下楼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女,9岁)独自一人在楼道内,遂上前与其搭讪,借机用手摸被害人胸部、阴部,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后被害人家属报警,公安机关对孙某某治安拘留10天。被害人家属不服,到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 

  问题: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撤销案件,被害人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责任,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能否受理? 

  关于此案如何受理, 有二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应当实施立案监督。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苏检会[2004]8号)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刑事立案监督:(六)立案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撤案或作行政处罚、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应当实施侦查监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十)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对行政处罚与刑罚发生竞合或冲突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该案中,公安机关对孙某某治安拘留10天,孙某某的行为是否还触犯刑法,公安机关对孙某某的处理是否存在以罚代刑、降格处理,从而损害法律的公正和尊严的情形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实施监督职能。笔者认为,对于公安机关仅作出治安处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受理:(1)就同一事实作出的决定;(2)排除公安机关先行政处罚,后转刑事处理的情况。(如等待伤情鉴定结果,先行政拘留后转刑拘等),对违法行为同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我国《立法法》确立划分法律位阶的标准或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央立法优于地方立法,当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生冲突时,中央立法处于优位、上位,地方立法无效;二是同级权力机关的立法高于同级行政机关的立法;三是同类型的立法根据其立法主体的地位确立法律位阶关系;四是权力机关(仅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组成的常设机构之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效力等级高于其常设机构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规性文件。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应优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该案件中,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说明该案件已经进行了立案,进入了侦查程序,撤销案件是公安侦查活动后采取的决定,不存在“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该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 

  四、侦查活动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包括经审查后作出不批捕或者追加逮捕决定,经审查后作出不起诉或者追加起诉决定以及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第五章对侦查活动监督进行了详细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5条对侦查活动监督的20种违法行为也详细地进行了列明。检察机关应当对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工作实施法律监督,进入侦查活动后作出的撤销案件的决定也必然成为侦查活动监督的范畴。 

五、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又撤销案件的控告、申诉,检察机关控申窗口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按照诉访分离、统一受理、分类导入、保障诉权、及时高效的原则,及时受理并移送侦监部门办理。侦监部门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编辑:茌远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