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13、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四)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侦查机关、人民法院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五)被监视居住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控告:
1、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没有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的;
2、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
3、为被监视居住人通风报信、私自传递信件、物品的;
4、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
5、有其他侵犯被监视居住人合法权利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该机关控告;对其他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七)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涉及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控告、举报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