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和法治进校园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副校长在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全面司法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3月5日,梁溪区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共12条内容。
一是创设“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模式,力推“精兵良将”。明确院领导、未检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担任法治副校长,鼓励其他部门负责人及检察人员担任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推进法治副校长全覆盖。院领导兼任法治副校长的,可配备一名从事检察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未检工作或有一定法治宣传教育经验的检察人员担任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进校园工作。
二是规范聘任方式期限及解聘补充程序,实现“双向定员”。明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由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认或根据辖区内学校需求委任,聘期为二年,期满可续聘。本意见实施之前,已经受聘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期满可续聘,并向未检部门报备。对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担任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经本人申请及本院与聘请单位协商同意后解聘,并重新选聘。
三是明晰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职责,打造“四项全能”。明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犯罪预防、权益维护以及法治校园、安全校园建设等工作。法治副校长主要承担法治教育宣传员、机制落实监督员、信息情报收集员、关爱救助护苗员四种角色,并结合学校实际需求,积极履职尽责,每年入校履职一至二次。法治辅导员参照法治副校长职责,单独或协助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
四是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和联动式机制,力促“常抓长效”。明确由未检部门归口管理法治副校长工作,其他部门协助配合未检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促进合成作战、融合发展,形成检察履职长效机制。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工作档案,全面收集相关活动资料,并及时向未检部门报备,为加强工作总结和宣传推介提供第一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