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梁溪区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落实依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有效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获得重新融入社会的权益。
2020年9月28日,梁溪区院在接访过程中发现,现年37岁的过某曾于2001年8月,在其未成年期间犯寻衅滋事罪被原北塘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在其刑满释放找工作过程中,一直因未成年期的犯罪记录而受到影响。梁溪区院经研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审结的案件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也应当封存的规定,向梁溪公安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该案以及其它2012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11月24日,梁溪区公安分局回复表示,已对过某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执法提示传达至分局各部门、各派出所,明确封存范围及具体要求,确保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