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社会普遍关心和聚焦的热点,此类犯罪不但给被害人自身造成难以挽回的伤害,而且会让被害人整个家庭长期陷入痛苦。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制发了“一号检察建议”,具体分析了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建议,此系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检察建议,足见对预防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视。
通过办案,笔者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发案原因主要有:一是娱乐性消费场所内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高发。一些娱乐场所经营者为获取商业利润无视相关法律法规,随意准许未成年人进入娱乐性场所消费,未成年人在饮酒后意识难以保持清醒,容易被他人诱惑或无力抵抗犯罪行为而遭受性侵害。二是熟人利用与被害人相识相处的机会实施性侵。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与被害人相识,往往趁被害人监护人不在场,利用与被害人独处的时机实施侵害行为。三是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由于此类犯罪的被害人系未成年人,生理年龄小,性防护意识弱,加之社会阅历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有限,很容易落入犯罪嫌疑人所设的陷阱。四是父母等法定监护人的关护缺失。未成年人父母轻易相信所谓的邻居、朋友和亲戚等人,毫无顾忌地将孩子交由他人照看。五是宣传教育不到位。宣传教育的频率及覆盖面有限,受教育群体多为在校青少年学生及部分家长,对于学龄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宣传教育相对薄弱。
对策建议:一是要明确刑事司法部门的办案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此类犯罪案件的侦查引导,做到有案必查、有罪必究。二是要明确教育局、民政局等行政机关的社会服务责任。可尝试与检察机关共同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体系,向包括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在内的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与司法保护相衔接配套的专业化社会保护服务。三是要明确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宣传引导责任。要联合多方社会资源,在社会层面开展更为频繁、更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要强化对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及其家长等不同群体的宣传教育。四是要明确家庭中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责任。要通过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其防范意识,切莫将未成年子女轻易交由他人照看,警惕熟人作案的可能性。五是要明确学校的教育保护责任。学校要将反性侵教育融入日常教育体系当中,充分运用网络等现代传媒技术开展反性侵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的性防卫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