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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27万元上缴国库
2018-11-02 13:30:00  来源:检察日报
  

  办案检察官正在研究案情

  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一村委会主任李琼星,借征地之机,收受梁孙孔等9人27.3万元好处费。东方市检察院以被告人李琼星涉嫌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琼星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案发后主动将27.3万元退出,属于退赃。2018年3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琼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东方市检察院以案发后将27.3万元退出不属于退赃为由,提出抗诉。

  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终审改判:维持一审对李琼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的判决;改判,依法追缴李琼星受贿款27.3万元上缴国库。

  获“辛苦费”27万余元

  2013年10月,中铁十四局海南西环铁路项目需要征用不磨村134亩土地。该村9位村民得知此消息后找到李琼星,希望其帮忙征用他们的芒果地,并说会给他“辛苦费”。后来,李琼星召集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征用9位农户的芒果地。

  翌日,梁孙孔代表9位村民来到李琼星家:“我们9个人都同意从各自的被征芒果树里,按每株20元的标准给李主任计算‘辛苦费’。”

  “好吧,到时再说。”李琼星回答道。

  丈量地后,梁孙孔又代表9位农户在村委会对李琼星说,芒果每亩最多能种33株到40株,现在政府给到了每亩50株,到时候征地款下来了,他们再从中按每亩5株芒果树的标准计算补偿好处费给李主任。李琼星听后,回了一句,“看来你们懂做人,放心,事情会尽快办好。”

  征地款汇到9位农户的账户后,按事先约定,梁孙孔将27.3万元交给了李琼星。

  被举报后退还受贿款

  不久,东方市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找李琼星谈话。此时,他预感到事态的严重性。之后,他将27.3万元退还给村民,并主动到东方市检察院投案。

  2018年2月,东方市检察院以李琼星涉嫌受贿罪向东方市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琼星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和管理、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日常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7.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琼星案发后能主动到东方市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积极退回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并被法庭采纳。法院根据被告人李琼星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琼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赃款予以追缴

  判决作出后,东方市检察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认定李琼星具有退赃情节以及未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李琼星受贿所得赃款显属违法所得,梁孙孔等人作为行贿人所实施的行贿行为亦属违法行为,并非被害人。因此,此案不存在向被害人退赃的问题。李琼星在案发后未将受贿所得赃款上缴司法机关,而是自行交还行贿人,不具有退赃情节。根据刑法第64条之规定,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此,东方市检察院对此案提起抗诉。2018年8月21日,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对此案的抗诉理由进行全面阐述。

  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在维持一审法院对李琼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的同时,改判依法追缴李琼星受贿款27.3万元,上缴国库。

  编辑: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