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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检察机关指定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机关立案审查相关程序的思考
2018-10-25 15:02:00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

  指定管辖主要是由于跨区域犯罪,比如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导致犯罪行为地或犯罪结果地检、法机关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从而产生管辖争议或不明,需要分别通过其上级指定管辖获得对案件办理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指定管辖的申请办理,检、法机关办理的方式各不相同。笔者拟通过一个案例,就检察机关指定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机关立案审查相关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检察机关指定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机关立案审查的现行做法

  案例:2018年1月6日,某公安分局对一起跨地区的虚开增值发票案进行了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管辖问题,在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向上级公安机关办理了指定管辖手续。2018年1月13日,检察机关凭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了此案,并于2018年1月20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该案在侦查羁押届满前,侦查机关通过同级检察机关申请上级检察机关与上级审判机关商请指定管辖事宜,经上级检察机关与上级审判机关商请同意后,上级检察机关向下级检察机关出具了《指定管辖的批复》,作为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依据。该案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20日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4月25日,检察机关向同级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审判机关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因管辖问题向上级审判机关申请指定管辖,并于2018年5月25立案。这一过程如下图所示:

  从图中不难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指定管辖过程中,其期限均包含在侦查羁押期限及审查起诉期限之中,但审判机关受理该类案件时,却以需要向上级申请指定管辖并得到批复为由,超出7天立案审查期限。由于法院正式立案才开始计算审理期限,所以,法院超出7天立案审查期限到法院立案前的这段时间既不属于审判机关的立案审查期限也不属于审判机关的审理期限。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并非个例。审判机关的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还有可能变相延长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甚至可能发生审判机关判决时发现实际羁押期限已经超出了要量刑的刑期,而导致自由裁判不当,影响司法公正。因此,笔者对审判机关立案审查检察机关已商请指定管辖并提起公诉的案件的相关程序进行分析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二、检察机关指定管辖提起公诉的案件,审判机关立案审查实际做法的分析

  (一)已经上级机关商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受案机关是否还需申请指定管辖?

  笔者认为审判机关还需要申请指定管辖。一方面,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将上级人民法院书面答复的复印件提供给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及时逐级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说明审判机关申请指定管辖是有法可依的。另一方面,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出发,上级检察机关与上级审判机关商请指定管辖,其作出的《指定管辖的批复》只能适用检察机关内部,是检察机关受理一审公诉案件的依据。案件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后,审判机关也应向其上级审判机关申办指定管辖,这是职责权限内的问题。

  综上,经受案机关商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职责和权限划分,需要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管辖。

  (二)审判机关申请指定管辖的时间是否应当计入立案审查时间?

  笔者认为审判机关申请指定管辖应当计入审判机关立案审查的期限。虽然到目前为止,没有专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审判机关办理指定管辖的期限及其性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理念、立法目的和现有法律规定推定以及司法实践操作,可以发现审判机关申请指定管辖的时间是应当计入立案审查时间的。

  从刑事诉讼法律理念层面和立法目的出发。首先,追求诉讼效率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之一,讲求诉讼效率就要求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其次,从指定管辖的立法目的出发,指定管辖是为了避免出现法院管辖不明确,管辖法院有障碍等特殊情形时,案件无人管辖或者因管辖争议而延误案件的处理,其实质也是为了提高刑事诉讼的诉讼效率,对于检察机关已商请指定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问题在法院立案审查前就已经解决,下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的过程无需耗费太多时间,否则会导致案件拖延和积压,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律理念、立法目的。

  从现有法律推定出发。《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第1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0条、第18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包括是否属于本院管辖等内容,并在7日内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审查完毕。”如果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3日内补送。而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期限管理规定(试行)》第8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了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凡材料齐全、程序合法,依法应当由本院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一审案件收到起诉状后七日内内办理立案手续。这说明管辖问题应当在法院立案审查的7日内解决,而不存在超出立案审查期限的指定管辖期限。

  从司法实践操作层面出发。在商请指定管辖案件中,由于已商请指定管辖案件在实质上已经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管辖,下级人民法院在申请指定管辖时,相当于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并得到指定管辖批复或者决定书的过程,这一过程不需要占用太长时间,完全可以在立案审查的7天之内解决。

  综上,受案机关已商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审判机关申请指定管辖的时间应当计入法院的立案审查时间。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立案审查相关程序监督的建议

  (一)积极转变理念,加强对审判机关立案审查相关程序的监督。

  在司法实践操作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往往是重实体轻程序,对立案审查过程的监督往往被忽略。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遵守、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的情况实行监督,对法律实施各环节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是其应有之义。在实践中,对于审判机关超过立案审查期限才受理的案件,可能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情况,影响司法公正。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要转变理念,加强对立案审查相关程序的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二)积极履职,注重监督方式方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规定》等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监督主要是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检察院公诉部门主要负责对被告人非羁押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负责对被告人羁押案件的审理期限的监督。对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审判机关超出立案审查期限立案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审判机关及时改进,切实保障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跟进,提升监督成效。

  检察机关向审判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后,还要及时跟进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做好监督反馈工作。同时,检察机关在平时办案过程中,要注重细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源头上加强监督,从而不断提高诉讼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

  编辑: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