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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为,岂能让公司担责
2018-10-25 14:44: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们公司账户无端被划走巨款,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徐某的个人行为凭什么让公司买单?”2016年“五一”节后,山东金山地质勘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员工来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为其讨回公道。“2013年10月,江苏润泽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派人向我们讨要货款,双方没有业务往来,不可能拖欠他们货款,没想到对方将我们告上法庭,还执行了公司资金130万元……”

  金山公司和润泽公司都是非公企业,涉案标的高达130万元,业已执行完毕。海州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立即启动重大案件办理机制,展开审查工作。

  经初审发现,金山公司前身“烟台金山地质勘探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3日与润泽公司签订了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形式上看,该签约行为是金山公司行为。但此案存在诸多疑问,如代表金山公司签约的徐某未持有金山公司授权委托书,合同落款地址和电话归属地为日照而非金山公司住所地烟台,交货地为青海省平安县亦非烟台,并且收货人和润泽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相对人为徐某而非金山公司。也就是说,除合同落款印签为“烟台金山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外,没有任何证据指向金山公司为合同相对人。另据金山公司提供的材料表明,烟台芝罘公安部门已根据其报案,对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并对涉案合同落款印签作出了否定性鉴定。

  显然,案件存在错误认定的可能性极大。办案检察官立即对此案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一个月内,办案检察官三赴烟台、日照和徐某原户籍地调查取证,从公安、民政、人社等部门调取徐某的相关信息。

  从查证情况来看,徐某在无金山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凭伪造印章与润泽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落款地址和电话为其家庭住址和电话,发货地为其个人在平安县注册的公司所在地,预付货款36万元和收货人均为其本人。同时,润泽公司也向其个人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证据已形成链条,证实该签约行为系徐某个人行为。

  2016年6月14日,海州区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判决不当为由,将此案提请连云港市检察院抗诉。6月27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同年9月7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指令海州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10月24日,海州区法院对该案立案再审。

  再审期间,先后经过两次司法鉴定,三次公告送达,四次公开开庭。2018年9月,海州区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润泽公司对原审被告金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后,润泽公司向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

  编辑: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