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好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有利于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合法、有序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但当前检察机关存在职能配置不合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等问题,因此,检察机关亟待破解监督难题,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一、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
(一)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
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以将其定义为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律师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刑事诉讼中的司法不公现象,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的进行,保证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在于通过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监督活动的进行,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合法、有序进行。
(二)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的关系
在刑事诉讼中,通过提起公诉来启动刑事审判程序,是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追诉权的主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主要方式。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职能的同时,还行使相对独立的监督职能。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是内在统一的关系,一方面诉讼职能具有法律监督的性质,另一方面监督职能必须通过各项诉讼职能来实现,在诉讼参与中完成监督职能,诉讼职权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手段和工具。监督是内容, 是目的,诉讼是形式,是载体。监督职能必须以诉讼职能为基础、为条件,诉讼职能是监督职能借以发挥的必要途径和手段。所以,二者不能简单割裂开来,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
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面临的问题
(一)监督的积极性不高、精力不足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 在实践中往往讲求配合而忽略监督制约,面对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检察机关监督的意愿往往不强烈。担心提出纠正意见会破坏相互之间良好的协作、配合关系,影响到将来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不愿提出纠正意见。另外,人案矛盾日益突出,案件数量多,工作压力大,造成办案人员将主要的精力放在了案件的办理上,没有过多的精力投入到诉讼活动的监督中去。在有限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将案件不出差错、不超时限的审结就已经不容易了。面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小的、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就忽略不究了,这也在客观上影响了监督职能的发挥。
(二)监督机制不统一、不完善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缺乏统一的、具体的法律规定,缺乏完善的程序保障,影响了监督效力。一是缺乏监督线索来源,监督来源狭窄。目前检察机关所监督的案件,只有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才能实行监督,主要是通过查阅案卷来发现问题,这种监督是一种结果监督而不是过程监督,对实际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很难通过阅卷发现。在审判监督方面,检察机关也只能对庭审活动进行监督,对庭审之外的合议庭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监督。另外,目前缺乏对外部监督线索的收集机制,并无法真正做到科学地将这些线索进行梳理和处置。二是监督手段单一,弱化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效果。一些监督手段缺乏从始至终的完整程序规定,仅有启动程序,而没有终结程序,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但是,经通知,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没有进一步规定。三是监督手段缺乏强制性,监督效果弱化。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行为效力缺乏强制性规定,一些为事后监督,监督渠道、机制、手段均不完善,导致诉讼监督难以发挥针对性、有效性的功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立案通知,形式上都会遵照执行,但立案后不积极侦查、不及时结案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检察建议因为无强制效力,有时形同虚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职权配置不合理阻碍监督职能的发挥
传统的侦查监督部门将批捕和侦查监督两种职能混在一起,公诉部门将公诉和刑事审判监督两种职能混在一起。造成长期存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一手硬、一手软,甚至两手都软、两手不协调的问题。一是部门之间行使监督职权出现交叉与空白。侦查监督部门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违法事项或者相关单位在管理中存在漏洞,侦查监督部门有权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同样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亦可就相同或者相似的事项发出纠正违法或者检察建议。因法律文书均以检察机关的名义发出,而这样就会导致监督重复、并且致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效力和公信力降低。实践中,也存在两个部门有交叉监督的权能、但两个部门均不行该监督权的尴尬局面,致使出现法律监督真空地带。二是公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在检察机关内部由同一内设机构行使,要求检察官同时担负公诉和监督的职责,不仅会导致检察官诉讼角色的混淆,使其在心理上陷入矛盾境地,妨碍诉讼行为的正常进行,削弱甚至阻碍诉讼公正的实现。实际上,公诉职能与诉讼监督职能的合并行使,既牵制诉讼监督的工作力度,又影响公诉效果。
三、强化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设想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面临新的形势,亟待改进和加强。
(一)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
要强化监督意识,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入手:主观方面,应当加强职业素养教育,强化诉讼监督意识,使得干警树立起监督是检察工作核心、灵魂的工作思想,将监督意识贯穿于检察业务工作全过程,时时想到监督,时时用心发现需要监督的问题。客观方面,制定突出监督工作的考核机制,加大监督工作实绩在整体考核工作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在日常办案工作投入很大精力,也做到所办理案件不出差错,但如果监督工作没有实效,也不能取得好的考核成绩。只有将监督工作抓实、抓好、抓出力度,才能切实得到高的评价。这样,使得监督工作的强弱直接决定着总体工作成绩的高低。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强化监督意识,使得监督工作有所进展。
(二)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检察机关监督线索发现机制,通过探索实行重大监督事项检察报备制度,完善以“大数据”共享为目标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等途径,实现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不仅有效解决刑事诉讼监督无法及时、准确掌握被监督主体真实情况的难题,也会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二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侦查的内部机构、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的时间和程序、检察机关提出介入公安侦查案件的时间和程序,以及公安机关拒绝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提前介入侦查,使检察机关能够发挥对公安侦查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存在违法事由进行审查的功能和对侦查取证的引导功能。三是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刑事审判监督机制,通过加大抗诉工作力度、提升抗诉质量来增强抗诉效果。在审查中,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在全面衡量各项因素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法律、政策,确保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不懈地推进抗诉标准化、精细化建设,研究制定刑事抗诉工作规范和刑事抗诉工作指引,以规范促公正。
(三)实行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适当分离
实行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当分离、机构合理分设后,可以实现职能优化配置、机构合理分工,做到该分则分、当合则合、分合得当,更有利于增强监督的保障性和权威性。首先,可以把与批捕起诉关系不大,或者完全能够分割清楚,可以独立运行的立案监督、“两法衔接”、刑事抗诉等工作分别由专门监督机构或部门负责。其次,对与批捕起诉工作有一定关联的诉讼违法监督,一般情况由司法办案部门及时按程序办理,但是属于较重的诉讼违法行为,需要适用诉讼违法调查程序,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则移送给专门监督机构或部门负责办理。再次,对分散在各部门的各种侦查活动监督,各类刑事抗诉、刑事审判监督工作进行整合,增强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的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