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权的行使在本质上是以公益为基础的,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体系中,检察机关都担负着重要职责,因而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不应仅仅局限于刑事诉讼领域,将公诉权介入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是完善检察机关诉权体系、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
推进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工作
虽然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职权,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相应的司法解释及实施细则尚未出台。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面临着案件来源受限、调查取证难、监督能力不足、配套机制不健全等种种问题,故对于检察机关诉权体系的构建首先应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
通过内部机构职权的调整重新划分诉权行使范围
对检察机关如何进行机构精简、资源整合以完善自身的诉权体系的研究探讨需要充分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要构建三位一体的诉权体系,可考虑将公诉权统一交由公诉部门行使,在公诉部门分设三个办案小组,分别办理三类不同性质的公诉案件。同时,为减轻公诉部门的办案压力,可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案件交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从而实现办案的专业化、规范化,实现公诉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相互制约监督。
立足机制保障与人才配备层面进一步完善诉权体系
检察机关重新划分内部机构行使诉权的范围后,为了确保工作的衔接,需要在内部构建一系列保障机制确保三位一体诉权模式整体运行顺畅,如部门间的线索发现、移送及办理反馈机制,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资源整合优化机制等。此外,构建诉权体系的基本前提是培养、造就和保有相当数量的高素质专业化检察人员,要重点招录民商法及行政法方向的研究生,加强培训引导,充实到各个办案小组中,提高检察机关行使诉权的专业化、高效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