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经梁溪区院提起公诉的使用他人手机支付宝实施盗窃的被告人黄某某获梁溪区法院当庭判决。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12月2日上午以帮被害人陆某做网贷的名义,在陆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陆某的手机以陆某的身份、工商银行账户在平安普惠APP上申请并借贷了人民币22000元。随即,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短信验证更改了陆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陆某支付宝绑定的上述工商银行账户内的22000元转至其支付宝账户,并删除陆某手机中的相关记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