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无锡市梁溪区检察院持续7年的立案监督和公安机关长期上网追逃,在逃多年的特大抢劫案犯罪嫌疑人谷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再狡猾的狐狸也会有露出尾巴的时候,何况是只‘小绵羊’呢!”谈到此案,承办检察官王丹言语中透着自信和执着。
绰号“小绵羊”的谷某在无锡监狱服刑时认识了狱友吴某和马某。2009年年初,急需用钱的谷某询问吴某有什么来钱快的方法。吴某表示可以抢钱,而且自己早就盯上了“一块肥肉”。
吴某口中的“肥肉”就是在食品城从事猪肉批发生意的张某。每天早上9点左右,张某都会从食品城内每家肉贩那里收取货款,然后带着收来的现金去银行汇款,这一规律被在附近蹲点许久的吴某看在了眼里。张某去银行的途中正是抢钱的好时机。听了吴某的话,谷某动了心,双方一拍即合,决定叫上马某一起对张某下手。
2009年2月21日早上9点,张某像往常一样带着收来的货款前往银行,却不知危险正一步步向自己逼近。吴某骑着摩托车朝张某驶来,车上载着谷某,而马某驾驶电动车尾随在后。趁张某不备,谷某上前去抢张某的背包,遭到张某反抗后,吴某拿出事先准备的催泪喷射器喷射张某的面部,得手后三人迅速骑车逃离了现场。劫得的包内共有现金279760元。为防止事情败露,分到钱后谷某断绝了与吴某、马某的往来,并隐姓埋名四处打工。
2011年5月23日,吴某、马某二人伙同其他三人故伎重施,目标依然是从事猪肉批发生意的孙某,但这次他们却栽了跟头。就在劫得财物准备逃离现场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李某被孙某及周围群众合力抓获,抢到的钱也被夺了回去。根据李某的指认,吴某、马某以及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吴某、马某二人交代了伙同谷某于2009年抢劫张某钱财的犯罪事实。梁溪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谷某的身份已经确认,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谷某涉嫌抢劫罪,而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里没有谷某,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该院于2011年6月23日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25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谷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立案侦查,并在27日对谷某刑拘上网追逃。
此后几年里,梁溪区检察院定期要求公安机关通报对谷某的追逃情况,督促公安机关进一步开展侦查活动。2017年10月26日,江阴市公安机关发现江阴市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某”就是潜逃多年的犯罪嫌疑人谷某,公安机关立即将谷某抓获。面对检察官的讯问,谷某对自己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追逃7年的“小绵羊”终于被捕获。
近年来,梁溪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建立重特大刑事案件发案通报、刑事强制措施通报、捕后跟踪监督等制度,将从立案到移送起诉前全部侦查活动纳入法律监督之下。秉持监督效果大于形式、监督质量胜于数量的理念,该院共立案监督36人、纠正漏捕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