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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溪区院联合辖区六家单位建立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机制
2020-10-30 09:24:00  来源: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支持脱贫攻坚效果,防止刑事被害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10月15日,梁溪区院与辖区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六单位会签了《关于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困难当事人的认定标准及各协作单位的职能。《办法》明确了“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等七种困难当事人的认定标准,同时要求各协作单位根据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合力攻坚的原则,针对困难当事人的急迫困难开展救助。《办法》明确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司法人文关怀作用,主动依职权对困难当事人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当事人,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低保救助、法律援助、心理疏导、残疾人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人道救助等方面给予政策帮扶。

  二是明确救助线索移送、办理、跟踪等环节的协作措施。《办法》规定,检察院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对于经初步审查符合社会帮扶条件的,或经国家司法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各协作单位处置。各协作单位对检察院移送的线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核实程序,对符合协调、帮扶、救助条件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工作,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各协作单位在开展社会帮扶的过程中,发现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当事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核,优先办理,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移送单位。《办法》还规定了对困难当事人的跟踪回访机制,以确保困难当事人摆脱贫困。

  三是明确建立常态化会商联络机制。《办法》明确检察院与各协作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定期与临时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工作例会,保持常态化联络。通过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换工作信息,全面了解衔接机制运行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梳理、解决突出问题,促进机制良性循环;讨论对重点、特殊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帮扶措施,最大限度满足申请人需求。同时,明确各协作单位应建立对困难当事人的观察台账,做好救助、帮扶、跟踪回访工作。

  编辑: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