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日常的案卷审查,一个看似寻常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却因为鉴定意见中的“绕过”二字,让我陷入了沉思。
2023年9月,辖区内一家知名科技公司报案称,有人在网络上销售其三维重建软件的破解插件。该软件是公司独立研发的核心产品,用户需付费购买激活码才能使用。一个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抓获。
经查,王某在二手交易平台销售该软件的破解插件,买家付款后,他通过远程控制软件帮客户安装,让客户在不支付激活码费用的情况下长期使用该软件。其上线谢某更是花钱找人开发了专门的破解插件,配上授权系统,通过网络批量销售。侦查机关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二人移送审查逮捕。
翻阅卷宗时,一份司法鉴定意见引起了我的注意。鉴定意见显示,涉案破解插件的作用是“绕过”该软件设置的功能次数使用限制和时长限制,而非“破坏”该软件本身。审查逮捕期间,我向被害单位进一步了解相关技术原理,并请该公司技术人员作补充说明。由此我意识到,被害单位开发的软件也许不能认定为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上情况,让我对案件事实和定性产生了疑问。
“软件”“绕过技术措施”等字眼提醒我,本案是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实质却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故是否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也应当一同审查。
我查阅了相关法条和典型案例: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修订了侵犯著作权法条,增加了规避型侵犯著作权的情形,且保护对象还扩展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案涉及的软件属于作品,侵犯的法益属于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在案例方面,2023年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通过故意避开技术保护措施侵犯权利人医疗设备软件著作权刑事案件。两案的核心行为存在相似之处:均是避开权利人为软件设置的技术措施。
由于侵犯著作权案的办理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为此,我们提请上级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门同步审查,并继续请被害单位技术人员和鉴定机构专家演示和讲解技术原理。在多方支持下,我们结合现有证据,依法认定侵犯著作权的证据达到构罪标准。
后续工作中,我引导侦查人员围绕两个罪名同时开展补充侦查,一是查证是否对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破坏,对后台数据进行非法获取;二是围绕侵犯著作权,加强补充证据收集。
补充取证后,我对案件定性更加清晰。这款三维重建软件只对数据作后期处理,不具备自动处理数据的功能,不能算刑法意义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时,该插件运行过程中并不存在侵入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软件设置的电脑唯一识别码和license校验机制,本质上属于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软件的访问控制技术措施。涉案破解插件通过规避一台电脑只能绑定同一类型激活码、篡改系统时间等方式,“绕开”了这些措施。
综合全案证据,2025年2月,我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对谢某、王某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公诉意见,两名被告人均获有罪判决。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也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坚实保障。面对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等新业态,作为一线办案检察官,我深知,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涉及知识产权、数据安全、关键核心技术保护等领域,检察履职必须紧跟时代发展、紧贴产业需求,为科技创新赋能、为产业发展护航,把法治保障贯穿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全过程。
(整理:本报全媒体记者周洪国 通讯员陈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