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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制搭建案例培树数字平台
2024-06-05 09:18: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当前数字化大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应借助数字检察契机,积极构建案例培树数字平台,针对当前案例发掘培育中面临的困境,推进案例培树数字平台的发现机制、生成机制和报送机制建设,用数字化讲好检察故事,用数字化加强能动履职,提高检察工作质效,助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检察案例是数字平台的重要素材。案例的发掘,可使个案升华为具有典型性、特殊性意义的案例,从而实现指导办案的效果。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责主业就是办案,无疑应注重对案例的发掘和培育,做好案例培树工作。特别是在当前数字化大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应借助数字检察契机,积极构建案例培树数字平台,针对当前案例发掘培育中面临的困境,推进案例培树数字平台的发现机制、生成机制和报送机制建设,用数字化讲好检察故事,用数字化加强能动履职,提高检察工作质效,助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检察案例培树面临的问题

  检察案例是数字平台的重要素材。案例的发掘,可使个案升华为具有典型性、特殊性意义的案例,从而实现指导办案的效果。但目前,案例的发掘和培树却有所不足:一是案例意识不足,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数量不在少数,但能成为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数量却不多。在办案中,有的承办人可能已经发现了在办案件的典型性与特殊性,但由于缺乏案例意识,导致案例无人撰写或者承办人无时间撰写成为常态。二是案例撰写不符合要求。在办案中,有些案件已经具备了向典型案例转化的要素,但却因不符合案例撰写要求,而止步于此。一些承办人由于缺乏案例撰写方面的培训以及写作经验,办案能力较强而归纳提炼案例的能力相对较弱。结案后,难以总结好案件的办理特色与典型意义,在撰写中亮点缺失,特色不足,不符合案例撰写的要求。三是发掘培树主动性不够。案例的生成多源于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在有限时间内,推荐的案例多为以往已撰写过的旧案甚至之前参加过评选的案例,存在“一案多用”的现象。这也间接表明,当前发掘培树案例的主动性不够,将案例发掘培树工作落实到具体办案中的意识还不足,案例发掘培树工作难以常态化。

  案例培树数字平台构建的路径

  针对当前案例培树工作面临的问题,构建案例培树数字平台迫在眉睫。具体而言,该平台的构建关键在于形成三项机制:发现机制、生成机制和报送机制。

  第一,发现机制。发现机制即在办案中发掘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种子”和“苗子”,挑选符合培树要求的案件,实现案件向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转化的第一步。

  在发现机制中,由于承办人长期处于办案一线,在办案中必然会接触海量案件数据,因此,当承办人发觉在办案件存在典型意义或指导价值,且当前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不明时,就应将其作为备选案例培育。在案例培树数字平台构建中,可在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嵌入案例培树数字平台,在内部办案系统中增加“案例培树推荐”应用,在该链接内部数据库中将基本案情数据捆绑压缩,统一输送到数据平台中。当承办人在办案系统中点击“案例培树推荐”键并简单写明推荐理由后,便可将案件的基本信息通过数据传递到平台上,实现案例的发掘功能。

  同时,在案例平台中,应关联检察案例库检索平台,涵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两高”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等,优化关联要素的表述与检索标识的准确性,通过关键词定位等案例适用算法查询,实现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检索以及类案检索,将在办案件与所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典型案例、指导性案例和已有培树案例对比,排除与已公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类似的案件,提高案例培树工作的质效,实现精准发掘。

  第二,生成机制。生成机制即在案例被发掘并输送到数字平台后,由相关人员提取基本信息及典型要素,按照案例撰写要求将其撰写成初步的案例,实现案件向案例转化的进阶。

  在生成机制中,编写案例一般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以承办人为主导,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人员针对案例要素适当修改完善。由于承办人具有亲历性,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办案特色以及典型意义了解更加深入,使案例更具完整性。此种方式中,承办人通过点击“案例培树推荐”键,将基本信息及简要推荐理由展示在平台中,在案例初步撰写完成后,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人员通过该平台可以快速了解案例的基本情况,更加直观、细致地了解案件信息,实现修改完善的智能化,提高所编案例质量。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承办人可能会疏于对案例的发掘与培育,在此背景下,便衍生出第二种形式,即以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人员编写为主,承办人予以辅助,此种形式充分发挥了案例培树数字平台构建的重要性。在该种形式中,承办人虽不直接参与撰写案例,但其属于案例的发现者与点睛人,当承办人点击“案例培树推荐”键并简单写明推荐理由后,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人员作为案例撰写人即可在平台中,通过智能化数据链条输送获取案件基本信息。当该案被选为案例培育后,在撰写人非承办人时,撰写人可协调承办人按照案例培树的撰写要求,细致标注相关要素点,提高撰写质量和案例培育效率。在编写中,撰写人可以将体现撰写过程的稿件随时上传至数字平台中,为承办人及同业务办案人员提供参考意见,完善相关案例的培育。此外,对于一些疑难复杂以及法律适用存在冲突的案件,可借助数字平台与上一级检察机关研讨,也可以征询专家学者的意见,使案例兼具理论研究性与实践适用性,以此完善案例培树工作。

  在编写中,还应注意两点:第一,“说理性”是检察案例发挥作用的关键。应加强对案例的释法说理,将案件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描述清楚。在说理过程中,应突出对法理的解读和适用分析,提高案件的说服力。第二,对案件内容的剪辑应注重事实的完整性,不应破坏内在逻辑。根据案例编写要求,完整提取案例所涉要素的关键点,保留完整事实。在提取过程中,应符合案件办理的内在逻辑,不能缺少相应流程和必要步骤。编写完成后的案例应具备内容的关键性和逻辑的完整性,从而体现检察案例的优质性以及检察履职办案的完整性。

  第三,报送机制。报送机制即在案件转化为案例后,将案例予以推广上报,实现案件向案例升华的最后一步。

  报送机制分为“通报”和“上报”两个层面。在“通报”层面,当个案经撰写形成案例后,应在数字平台上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检委会应用模块,提交本院检委会讨论该案例是否可以作为值得培树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或参考案例予以通报。若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可以通报的案例,法律政策研究部门人员可在数字平台上对该案例根据检委会委员的意见补充完善,在本院以及相应辖区院案例平台上以检委会通报案例形式通报,进而统一本院以及相应辖区院裁判的尺度。在“上报”层面,经本院检委会讨论通过后的案例可在案例平台上通过报送机制“一键上报”至上一级检察机关。在上报时,写明该案例的典型性及指导价值,并将相关材料文书一并打包上传,并按照“四大检察”具体业务以及案由等进行分类,实现分类上报、分类汇总。上一级检察机关在该平台通过提取相关案例及附件,了解案例具体情况,并可将典型性较强的案例提交检委会讨论,经检委会讨论后认为符合培树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可按照报送流程逐级上报至最高检,为案例培树工作助力蓄能,更好服务高质效办案。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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