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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这起“帮信”案,不止步于不起诉
2024-05-22 09:49: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吴杨泽 王鹏翔)近日,山西省沁水县检察院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成功办理了一起异地行刑反向衔接案件。

  2023年7月11日,刚刚大学毕业的王某经人介绍,将其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支付结算资金28万余元,其中电信网络诈骗资金8万元,王某非法获利1.45万元。案发后,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经公开听证,今年1月25日,沁水县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刑事案件办结后,沁水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王某案的相关线索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查该案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有必要将王某移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王某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在河南省郑州市,其户籍地在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沁水县公安局没有管辖权,该案需要由异地公安机关办理。

  如何打通区域限制,开展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

  针对该案情况,沁水县检察院积极探索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在征求晋城市城区检察院的意见后,该院多次与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就如何切实做好跨区域行刑反向衔接展开交流,共同就该案的基本案情、证据材料、行政责任、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了探讨,在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前提下,确保检察意见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今年1月30日,沁水县检察院依法向晋城市城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督促该局依法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行刑反向衔接不是制发一纸检察意见即可,更要密切跟踪,确保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准确、及时落实到位。“王某年幼时母亲去世、父亲入狱,一直随外婆生活,外婆去世后,他又被送到福利院生活。鉴于王某特殊的生长环境,建议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对这些情况予以考虑。”在向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检察官了解到行政处罚决定是由某街派出所作出时,专程前往该派出所就王某的家庭情况向办案民警进行说明。

  近日,该派出所查明王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事实,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办案民警还联合检察官共同对王某进行了训诫教育。王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表示今后要知法懂法更要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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