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的一天晚上,王明军、张华勋与朋友相聚KTV,喝酒唱歌侃大山。唱完歌喝完酒,已经是第二天凌晨,走出KTV的王明军和张华勋感到肚子饿了,就走进了路边的一家小吃店准备吃点东西填饱肚子。点餐以后,王明军发现自己碗里的大肉是凉的,要求老板给热一热,老板照办。加热以后,王明军觉得大肉依然有些凉,但他也没有再说什么。吃完结账时,王明军以大肉不热为由拒绝支付大肉的钱,并因此与小吃店老板发生争执。后王明军、张华勋二人在该小吃店内对老板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牙齿松动脱落(经鉴定,其损失程度为轻伤一级)。接警后,公安机关将王明军、张华勋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王明军、张华勋二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故意犯罪。2019年7月,鼓楼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王明军、张华勋二人提起公诉。同年8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说法】
仅仅因为一块大肉就大打出手,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这都是非常不值得的。在平常的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很多的纠纷都是因为一点点的小事引起,继而引发拳脚冲突,最终导致有人受了伤,有人进了班房。其实,在生活中难免遇到磕磕碰碰,在这个时候,一定要保持冷静,运用正确合法的手段去解决,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自酿苦果,如此这般真的不值得。(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