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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见他人车钥匙没拔起了贪念 沛县检察官:邪念不可生
2019-07-26 14:18: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7年11月的一天,王某某出门跑步路过一个百货商场时,看到一辆电动自行车停在路边,电动车车灯亮着,车钥匙还在车上,王某某看附近没人起了贪念,骑着电动车就走了。王某某怕别人认出车子就买了自喷漆,把车子喷成了全黑色,之后电动车由王某某一直骑着。

  2018年1月的一天,王某某步行送孩子上学回家的路上,看到电信局对过停着一辆电动车自行车,车钥匙也没拔,王某某在电动车附近转悠了几圈,趁没人注意骑上车子就走了。他不敢把车子骑回家,怕家里人怀疑,就把车子停在家旁边的小区里。后来把车子骑回去后,把车上的红色脚踩垫子换成了黑色的,之后就骑着电动车出门了。王某某准备把车子换个地方停,王某某觉得车子老停在一个地方容易引起别人怀疑,当王某某想换地方的时候,就被警察抓到了。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所得赃物也发还被害人,2018年5月,沛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检察官说法】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盗窃后怕他人发现还改变了自行车原有外观,他知道盗窃行为被发现了影响不好,可还是没能抵制住内心的贪念。没拔的车钥匙,让失主丢失了财物,也打开了王某某的犯罪之窗。生活中,很多人去店铺买东西,车直接停在店铺门口,认为时间短没必要把车钥匙,也有是忘记拔了,这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自己的私人财物注意看管,不要大意。

  编辑: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