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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跨省倾倒垃圾案一审宣判
2019-02-27 10:23:00  来源:南通检察

  2019年2月20日下午,由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向南通江心沙农场跨省非法倾倒垃圾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某、张某某、罗某某、唐某某、顾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樊某某被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皋市院检察长孙亚出庭支持公诉,如皋市法院章智敏院长担任审判长。

  一审宣判

  为了准确有效惩治犯罪,确保证据经得起法庭检验,确保案件最终经得起法律考验,这一路走来,如皋市检察院做了大量的工作。

  现场勘查

  2016年7月14日,海门市城管部门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海门新江海河江心沙段非法倾倒垃圾,后海门市公安局会同城管局、环保局、航道管理处、江心沙农场、通州地方海事处等单位开展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案件浮出水面。

  孙亚检察长到现场进行实地查看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如皋市检察院高度重视,抽调精英力量组成专业办案小组开展工作,孙亚检察长多次带队赴垃圾倾倒现场进行实地查看。

  召开协调会

  2017年5月3日召开协调会

  根据鉴定结果,倾倒的固废垃圾为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的混合物,且数量庞大,属于有害物质,必须立刻开展行动防止污染扩大,无害化处置刻不容缓。针对该情况,如皋市检察院会同海门市政府、海门市公安局、海门市检察院、海门市环保局等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明确了针对环境污染案件要“刑事案件办理与生态修复并行”的工作思路,一场“净污”行动迅速展开。

  引导补充侦查与督促生态修复双管齐下

  如皋市检察院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厘清涉案六人分别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准确指控犯罪、确定各人的赔偿责任提供精准支持。另一方面督促、协同海门市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此前,因海门当地没有消纳混合垃圾的企业,海门市政府已通过连续三天、每天18个小时的高强度快速清运,将垃圾清运至垃圾消纳场。为了彻底消除污染、细化责任,如皋市检察院进一步跟踪督促,最终所有垃圾均被运送至有资质的垃圾资源化处置中心进行再生利用。

  截至起诉前,所有污染物均已清理处置完毕,通过垃圾处置,污染影响降到最低,且通过实际处置垃圾的费用计算,准确确定了六名被告人各自所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具体数额,为庭上指控打下了坚实基础。

  出庭公诉

  2018年8月21日,该案在如皋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如皋市检察院指派孙亚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如皋市法院章智敏院长担任审判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租赁上海市惠宾码头一泊位经营,于2014年年底开始接收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而成的固体废物。2016年为赚取处置差价,雇佣被告人顾某某将接收的3815吨混合固体废物,以明显低于合理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被告人张某某2450吨、罗某某1365吨,外运处置。

  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将接收的混合固体废物3815吨以明显低于合法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被告人王某处置;后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樊某某,将其中的3104吨混合固体废物倾倒在海门市江心沙新江海河西岸空地上,剩余的711吨因被查获而未能倾倒。

  如皋市检察院认为,六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有害物质,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一审宣判

  在法院休庭期间,部分被告人积极向海门市城管执法局赔偿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

  2019年2月20日,该案在如皋市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检察长办案心得

  该案从2016年7月立案到今天,已经历时两年半。在这两年半里,跨省、市区域倾倒垃圾案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就在于每个人都希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不是愿景而是现实,就在于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就在于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建设,更对子孙后代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亮剑环境犯罪,守护蓝天碧水,如皋检察人始终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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